1.當投保人未在約定期限內繳納當期保險費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不立即中止合同效力,但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保險合同的效力仍將維持。只要投保人在六十天期滿前繳納當期保險費,保險合同繼續有效,無需辦理任何手續。如果合同在60天到2年內到期,可以復職。交保險費,但是要交利息。但是逾期超過2年,合同就終止了,補也不起作用。
2.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即減少的金額應當清償)。也就是減少保險金額來抵消未交的保險費,因為保險金額與已交的保險費成正比。因此,該條規定,保險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以抵銷投保人未按規定支付的保險費,從而繼續維持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規定,采用這種方式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而不是隨意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