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保證金退還的規定包括: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價格、質量、履約期限等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
(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3)招標人最遲應在簽訂書面合同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應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存款賬戶中劃轉。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二、什麽情況下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不可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包括:
1.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的截止日期後撤回響應文件;
2.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
3、除不可抗力或采購文件批準外,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
4.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5.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