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零二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我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和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壹)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指使、引誘、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叛逃的;
(五)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