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法律關系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是壹種現實的權利和義務。所謂物權義務,就是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也稱“物權義務”。這種權利是通過主體的主觀努力獲得的,這種義務也必須通過主觀努力來實現,所以有人稱之為“主觀權利義務”。
實際的權利和義務是法律法規運行的結果。法定的權利義務只有轉化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才能實現。從勞動法的內容到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勞動權利義務從行為方式到物權、從抽象到具體、從客觀到主觀的轉變。
特點:
勞動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兩部分,壹部分可以由勞動本位法和權利義務的法律方式直接規定,並根據法律規範所要求的法律事實直接轉化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法律關系要素的另壹部分在客觀法中沒有確切的形象。
法律以任意性規範的形式規定,除非當事人表達意願,否則其物權義務的內容無法確定,這需要通過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予以明確。所有的勞動法教材(包括我以前的著作)往往從民法的角度分析勞動權利和義務,總結成簡單的公式;只有權利和利益相關,壹方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事實上,這種觀點只適用於勞動法律關系的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