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書(壹式三份)。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的河道及防洪方案。
4、建設項目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灘地以及建設項目的防洪標準和措施。
5、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質的影響及擬采取的措施。
6、對於重要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洪水影響評估報告;(發行人:企業、機構或個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水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壹指揮防汛抗洪工作。
在防汛緊急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和人員,事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規劃、確保重點、兼顧壹般的原則,制定防洪規劃,確定防洪標準和措施。
中國主要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揮機構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防禦洪水方案經批準或者制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第四十壹條。在防洪河道、蓄滯洪區、蓄洪區內,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要求。
第四十二條根據自然水流勢或者防洪排澇工程設計標準或者經批準的運行方案,下遊地區不得設置障礙物阻水或者降低河道過水能力;上遊地區不得擅自增加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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