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以合同成立地為住所。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第四百九十三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定購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