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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的有限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有限合夥人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設立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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