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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壹、行政處罰的責任: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塗改病歷的行為破壞了病歷的客觀、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病歷管理條例》的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填寫病歷。所以,塗改病歷是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無論篡改病歷的目的是什麽,醫生都應該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

二是刑事處罰責任:塗改病歷不僅違反衛生行政法,也違反刑法。如果其塗改的目的是隱瞞患者診療的真實情況或掩蓋其錯誤,則可涉嫌刑法上的偽證罪;如果單位管理人員涉嫌指使或者幫助當事人篡改病歷資料,可以認定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因此可能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人、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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