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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在土地承包中應承擔哪些義務?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方有以下義務:(1)合理利用承包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建窯、建墳,也不得搞掠奪式經營;而且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利用、保護和改良土地,提高土壤肥力。(二)承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將承包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收益交付集體組織。(3)承包商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土地後,承包方將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除發生不可抗力外,承包方交付約定金額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少,其他生產經營風險全部由承包方自行承擔。(4)承包方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和幹涉。承包方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承包耕地。《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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