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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規概況

中國夏商周時期的土地都是奴隸主統治的國家所有,所謂“天下之下,豈是王之地?”。春秋戰國時期,魯實行“初稅畝”,商鞅提出“棄礦田開樓”的主張,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得到確認。此後,歷代王朝都從法律上保護土地私權。辛亥革命後,孫中山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但未能實現。民國時期,《民法典》和《土地法》都從地主階級的利益出發,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壹些土地法規也包含了維護帝國主義和買辦階級利益的內容。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下,制定並頒布了廢除封建剝削制度的土地法規,如湘贛邊界政府2月頒布的《井岡山土地法》、19311、中華蘇維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0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用以指導全國(特別行政區除外)的土地改革。此後,隨著社會主義改造,農民個人的土地所有權變成了勞動人民的集體所有權。1982 65438+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同年2月和5月,制定了《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6月25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在歐洲,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法典》已經包含了保護土地私有權的條款。在資本主義社會,由於土地是個人所有的資產,土地關系被視為商品關系,壹般由民法調整或規定。蘇聯十月革命後頒布的土地法,宣布廢除和永久廢除土地權。所有土地成為全民財產,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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