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因下列行為需要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入二級市場,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轉讓或部分分割整塊空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2.將劃撥土地權利連同地塊內的地上建築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3.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因抵押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4.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共同建房,並獲得房產分配或者其他經濟利益;.5.以其他形式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6.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因此,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根據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壹定是70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壹)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有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的收益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