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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開發整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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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 65438+10月1)第四十壹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出“土地整理”壹詞。為進壹步明確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國土資源部於2006年3月16日頒布了《國有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316號),首次明確了“土地開發整理”的名稱,確定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來源、整個項目管理的細節和要求、土地開發。

國土資源部2003年發布的《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1-2010)》指出,“土地開發整理”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

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發布的《中共十七屆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定》中,提出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概念,並對土地整理的三大內容進行了重新安排,明顯突出了土地整理的重要性,強調了土地整理的重要性。

我國第壹部與土地開發整理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是《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2007年3月1日實施,以下簡稱《條例》),其中第二條給出了土地開發整理的基本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利用財政專項資金開墾適合農村農業的未利用地和廢棄地,開墾田、水、路、路。

[[i]]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2008年6月6日至10月6日通過。人民日報2008年6月65438+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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