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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和名譽主席的區別

法律解析:名譽會長和名譽會長,雖然其英文翻譯都是名譽主席,但都是用來獎勵或聘請在社會上有威望或公認的金融權力的人。但兩者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不同的:榮譽是壹定的社會或群體對人們履行社會義務的道德行為的肯定和褒獎,是特定的人從特定的組織獲得的專業化、定性的積極評價。聲譽是公眾對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華和表現的綜合評價,既包括對壹個人的正面評價,也包括負面評價。這種對名譽的社會評價,是大眾自由隨意做出的評價,但榮譽就不壹樣了。它必須是社會組織基於壹個人在某方面的突出表現或貢獻而對他做出的正式評價。

於是,有的協會只把名譽會長稱號授予那些擔任過協會會長,並在任期內為協會做出巨大貢獻的人;名譽主席是授予對協會作出具體貢獻的其他人的。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三)有固定住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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