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2)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壹審判決的內容。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有三種情況:(1)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2)原審判決量刑不當;(三)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二審認定事實的。(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除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查核實查明事實或者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補充材料的以外,第二審人民法院壹般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再審後的判決可以上訴,也可以抗訴。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定辦理,即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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