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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與地下水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

地下水的分類如下:

1.孔隙水主要存在於由松散沈積顆粒組成的孔隙中,並在孔隙中遷移。孔隙水儲量的空間分布相對均勻,具有良好的連續性。

2.裂隙水主要存在並運移於巖石裂隙中,包括成巖裂隙、構造裂隙和風化裂隙。裂隙水儲量的空間分布很不均勻,連續性差,非均質性和各向異性明顯。

3.巖溶水又稱巖溶水,存在並遷移於碳酸鹽巖的溶洞、管道和裂隙中。巖溶水的空間分布極不均勻,時間變化強烈,水流湍急,排泄集中。

綜上所述,我國與地下水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要分為孔隙水、裂隙水和巖溶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或者傾倒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利用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在無良好防滲措施的地層中輸送或者貯存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

開采多層地下水時,若各含水層水質不同,應分層開采;受汙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

第三十八條

建設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開采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汙染地下水。

第三十九條

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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