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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權收回荒廢多年的土地。

兩年了

壹般來說是兩年。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規定: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超過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期限,未動工開發滿壹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耕地拋荒在中國農村很普遍,主要是農民種糧積極性不高。耕地拋荒的原因很多,“賤糧傷農”!在種地不賺錢的情況下,有的農民把承包的耕地轉讓給他人種樹養殖,有的人寧願棄地也不耕種。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壹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第二款: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基本農田。

《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條: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造成土地嚴重損毀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請求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土地經營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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