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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中的地理標誌是什麽?

地理標誌商標是壹種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的標誌,該商品的具體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或人為因素決定。

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可以使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和保存,有效保護優質特色產品,促進特色產業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含有商品地理標誌,且該商品非來自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

擴展數據: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地理標誌是確實存在的地名,不是虛構的名稱;

2.地理標誌的使用者是在原產地使用相同自然條件、采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附加地理標誌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國以外的廣泛地理範圍內為公眾所熟知。

地理標誌權不具有個人專有權。地理標誌並不是由所屬的經營者獨家專利,而是由經營者在某壹地區的代表機構進行註冊和管理。

這方面的運營商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使用,但是不允許個人單獨註冊。如果作為商標獨家註冊,就剝奪了該領域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誌權沒有時效,保護期沒有限制。它是壹種永久的財產權。地理標誌的權利是不可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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