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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法

免稅法被稱為“ForeignTaxExemption”,又稱“免稅法”,是指居住國政府對來自國外並已向原籍國政府納稅的本國居民的收入予以免稅的方法。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采用免稅法。實際上是納稅人的居住國,承認來源地國的優先權,放棄本國的征稅權。

免稅法的指導原則是承認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專屬地位,對跨國納稅人居住在本國的所得中已被外國政府征稅的部分,完全放棄行使居民(公民)管轄權,免征國內所得稅。這就從根本上消除了雙重稅收管轄權造成的重復征稅。

例如,納稅人的收入為654.38+0.5萬元,其中50萬元在原籍國不納稅,其中654.38+0.0萬元在國外已納稅,其余654.38+0.2萬元已帶回祖國。在祖國,654.38+0萬元不納稅,只有50萬元沒納稅。

壹些國家,如巴拿馬和阿根廷,不對外國收入征稅。

有些國家,如德國、法國和西班牙,在特定條件下不對特定範圍內的外國所得征稅。

經合組織《收入和財產雙重征稅示範協定》和《聯合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雙重征稅示範協定》特別推薦這種方法。

壹般來說,免稅法可以使國內跨國納稅人避免國際雙重征稅,也可以保證行使稅收屬地管轄權的國家的優先征稅權。但由於這種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不能保證居住國(或國籍國)充分行使對居民(公民)的管轄權,可能會影響其財政收入,因此只有少數國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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