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期的政策是1998,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即從1998延長到2027年。2027年到期後,國家將再次出臺相關政策。30年不變是指承包關系中的耕地保持30年不變,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為30年,合同到期重新發包。在30年期間,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關系會發生變化,如承包人的戶口被收回,或因土地征用而收回合同證書。轉讓土地時,雙方應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作為法律依據和權利保障。壹份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1)雙方的姓名和住所;(二)出讓土地的名稱、位置、面積和質量等級;(三)流通期限和起止日期;(四)土地出讓的目的;(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轉讓價格和支付方式;(七)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時相關補償費的歸屬;(八)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