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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是什麽?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範圍包括:(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即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業用地。即排水、環保、供電、通訊、燃氣、路橋、消防、安防等設施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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