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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閑置費征收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土地閑置費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規定期限內未動工開發建設,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土地閑置費。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土地閑置費征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土地流轉是在土地流轉的前提下進行的。達到土地出讓條件時,雙方簽訂土地出讓協議,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將土地使用權變更為受讓人的土地使用權。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評估期限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置: (壹)未動工開發滿壹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出具《土地閑置費征收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計入生產成本;(二)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者發出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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