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置換的規定:
1.置換的土地必須是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磚瓦窯廢棄地、村莊廢棄建設用地。
二、置換的建設用地用途應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土地置換應遵循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四、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是同壹地區,且位於同壹縣區內。
五、建設用地置換後,建設用地復墾驗收合格的,可以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申報所需信息:
1,市縣政府申請土地置換說明;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土地收回協議;
4、原批準建設用地文件;
5、本地區的城市建設,按批上報項目。
6、在城市建設區以外,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的項目應提交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或者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