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追求不正當利益的違法經營行為,包括:
(壹)商品房銷售不明碼標價,高於標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的;
(二)通過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迫使購買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的;
(四)不符合條件的商品房銷售、認購、預訂、搖號、發卡等向買方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訂房費等費用,借機擡高價格;
(五)囤積財產或者變相囤積房屋的;
(六)發布虛假房屋信息和廣告;
(七)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惡意炒作、哄擡房價的;
(八)將已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的商品房轉賣給他人的;
(九)其他不正當商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