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也是國家公職人員,所以相當於地方政府的行政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是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範設置的。
領導職務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長、局副職、縣長、縣副職、鄉長、鄉副職。
擴展數據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
1,了解和掌握全旅(團)的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及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並帶領下屬執行;
2.領導全旅(團)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3.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定期督促檢查,確保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4.教育和帶領全旅(團)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行政,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防止各類事故和案件發生;
5.掌握全旅(團)編制和兵力,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6.教育和培訓軍官,不斷提高他們的軍事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7.領導後勤和設備工作;
8.關心下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9.領導機關建設,充分發揮機關職能;
10,帶領全旅(團)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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