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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鑒定結論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是否會被推翻,要看實際情況。這種情況發生在對鑒定結論不滿意,以後壹個結論為準的時候。對於不認可鑒定結論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鑒定,壹般是受害人單方委托。如果對方不認可鑒定結論,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大多會同意重新鑒定。對方不服法院作出的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的,除非有非常充分的法定理由,否則不予重新鑒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鑒定費。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對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性問題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條68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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