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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建工作三清單

法律分析:1,建立問題清單,不怕暴露缺點,突出醜惡。黨建辦每月組織人員定期督導各村黨建工作,深入分析各村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問題清單,明確整改時限,並按整改時限上報問題整改情況。2.建立整改清單,確保承諾兌現。實行下月“整改清單”驗收回訪制度,鎮黨建辦將重點檢查整改清單的落實效果,作為下月督查的重要內容。對問題整改不到位,上級黨建檢查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影響的,將嚴肅問責村黨組織負責人。3.建立責任清單,推進主業。結合每月工作重點,下發村級黨建責任清單,分項目指出重點任務,明確分值和扣分標準,把黨建工作“軟任務”變成“硬指標”,使內容更具體,方向更明確。

法律依據:《中國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三十二條應當納入對各級黨委書記基層黨建工作的評價,作為評判其履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依據。黨支部建設不力、工作不落實的,由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進行約談。黨支部建設存在嚴重問題,黨員群眾反映強烈的,要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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