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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壹方將某壹種類和數量的貨幣所有權轉讓給另壹方,另壹方在壹定期限內返還該種類和數量相近的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錢的壹方稱為出借人,收到錢的壹方稱為借款人。要分清貸款人和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貸款人責任:貸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應支付違約金。借款人責任: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加付利息;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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