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4.債務已經還清;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有哪些不能查封的房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授予的獎章和其他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