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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的情況有哪些?

解除扣押的情況如下: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4.債務已經還清;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有哪些不能查封的房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未發表的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授予的獎章和其他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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