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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的標準條件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必須退市:

(1)股東人數不足600人,持有100股以上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2)公眾持有股份少於20萬股,或其總價值少於654.38美元+0萬元;

(三)近五年經營虧損;

(四)總資產不足400萬美元,且近四年連續虧損;

(五)總資產低於200萬美元,且近兩年連續虧損;

(6)連續五年無獎金。

日本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數量少於654.38+00萬股,資本少於5億日元;

(2)社會股東人數不足65,438+0,000人(延遲壹年);

(三)經營活動停止或者處於半停止狀態;

(四)最近五年未支付股利;

⑸連續三年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假記載”,影響較大。

2000年6月成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入了退市制度,即當股東人數和上市後的市場總價格低於某壹基準時,就會被摘牌。其目的是淘汰流動性低的場外股票,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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