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人數不足600人,持有100股以上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2)公眾持有股份少於20萬股,或其總價值少於654.38美元+0萬元;
(三)近五年經營虧損;
(四)總資產不足400萬美元,且近四年連續虧損;
(五)總資產低於200萬美元,且近兩年連續虧損;
(6)連續五年無獎金。
日本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1)上市股票數量少於654.38+00萬股,資本少於5億日元;
(2)社會股東人數不足65,438+0,000人(延遲壹年);
(三)經營活動停止或者處於半停止狀態;
(四)最近五年未支付股利;
⑸連續三年負債超過資產;
[6]上市公司有“虛假記載”,影響較大。
2000年6月成立的日本納斯達克市場也引入了退市制度,即當股東人數和上市後的市場總價格低於某壹基準時,就會被摘牌。其目的是淘汰流動性低的場外股票,以保證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