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與軍隊辦理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軍人在當地犯罪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事保衛部門查處。地方人員在軍營犯罪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三軍人和地方人員* * *在軍營犯罪,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 *在地方犯罪,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現役軍人入伍前在當地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被發現服役期間在軍營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軍事安全部門會調查,公安機關會配合。6.士兵在退出現役途中犯罪,被批準入伍的新兵未向部隊辦理交接手續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7.在民兵武器倉庫和地方人民武裝部管理的軍營、營區、倉庫、機場、碼頭,以及部隊和地方人員共同居住的軍人宿舍發生的不侵犯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事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8.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軍隊與地方合資企業等案件,由公安機關在軍隊保衛部門的配合下進行偵查。辦理涉及公安機關和軍隊的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和軍隊有關安全部門應當及時交換信息,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協商研究管轄有爭議的案件。必要時,可由雙方上級部門協調解決。本條所稱現役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職工和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