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制定退役軍人優待證;
3.保“底”政策;
4.增加軍人榮譽。
法律依據:第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士兵,應當退出現役:
(壹)服現役期滿後未被選拔為士官的義務兵;
(二)士官在本級服現役後未被選拔為高壹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間,因崗位設置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
(三)服現役滿三十年,需要退出現役或者年滿五十五周歲的;
(四)因戰、因工、因病和評殘,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醫療期滿或者終止醫療後,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以上單位衛生部門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
(八)軍人家屬遇有重病、重大災害等變故,確需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軍人家屬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指揮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