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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有哪些法律規定?

開庭後,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規定如下: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己調查。

2.檢察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

3.沒有補充偵查的,人民法院認定證據不足,會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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