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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因此不再受理工傷申請,可以要求公司按照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即對於重新就業的退休人員,相關規定已經明確,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準支付賠償金,但雙方形成勞動關系,退休人員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獲得救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往國外工作,按照所去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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