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退役保障法》第二十壹條國家通過退役、轉業、按月發放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役軍官。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二十二條退役士官由國家采取按月領取退役金、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役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未滿規定年限,自主就業安置的,壹次性領取退役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對退休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三條對退伍義務兵,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排。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通過工作安排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貢獻和特長安排工作。
以贍養的形式安置,由國家供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