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圳為例,根據《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管理義務:與托管學生的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協議》;安排專人確保被托管學生的接送,確保學生放學後前往校外托管機構和托管後返校的安全,確保學生後期看護後由學生監護人或其指定人員接回。
未接收學生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積極尋找;學生在托管期間應始終由工作人員照看;預防和避免提供托管服務過程中的暴力、欺淩等侵害行為,保護托管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當發現學生患病、受傷或出現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幫助被監護的學生,並及時與其監護人和學校取得聯系。
擴展數據:
托管類的相關要求規定:
1.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務對象是在中山小學和初中就讀的學生。服務時間由校外托管中心制定,並報市教育局備案。服務內容包括中小學生日間照料、午間照料和晚間照料並為其提供膳食和相應的休息、活動場所,但不得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2.在校外托管服務需求集中的社區,鼓勵社區居委會利用社區資源申請設立校外托管中心,滿足社區居民托管中小學生的需求。
深圳政府在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3號)《深圳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