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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的責任期限

法律解析: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情形。缺陷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此,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缺陷責任期不應超過二十四個月。但需要註意的是,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不是同壹個概念,質量保修期在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復後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折價賠償有關工程價款。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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