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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對象應配合什麽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隱瞞。

法律依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隱瞞。

第三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險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療機構拒絕配合醫療保障管理局的調查

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查,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費用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於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網上結算。網上結算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全額支付。經查,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費用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理;不屬於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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