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關系的客體:勞動行為。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首要義務。因為勞動關系指向的是勞動行為,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對內享有職工的權利,對外承擔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必須為勞動者完成勞動活動提供條件,包括生產場地、機器設備、勞動工具等。,同時要求他們完成生產任務。對於勞動法律關系中是否存在客體,我國勞動法學界最初持否定態度,認為沒有必要提及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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