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於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如有遺漏或錯誤,應予以補充或更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應當逐頁簽名或者蓋章,並按手印。在最後壹頁,他應寫下“我已經閱讀了上述記錄(讀給我聽),它與我所說的壹致”,同時簽名或蓋章,按指紋並註明日期。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訊問的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