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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合同的法律性質

法律分析:托管的法律關系;

1.監護的當事人是特定的主體。委托方通常是托管企業的所有者,壹般指托管企業的開辦單位、主管部門和投資方;受托方壹般是生產經營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與受托企業的經營有壹定的相似性。

2.托管企業相對獨立。企業托管後,原有的經營方式發生了變化,財產的使用權也發生了壹定程度的變化。但是,企業的所有權並沒有轉移。企業托管不同於企業合並,受托企業仍保留原企業名稱和經濟性質;企業托管也不同於企業租賃,即只保留企業財產所有權,不保留原有員工和獨立核算體系。企業受委托後,受托人與受委托企業之間的經濟往來應屬於壹般民事關系,應受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調整。委托方有權抵制和拒絕托管方超越托管權限、侵犯托管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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