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百零九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出發地運送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因此,在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時,可以自行申請運輸,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運輸。所以托運人不壹定是承運人申請人,也可能是托運人找到了委托人與承運人簽訂了合同,所以這個時候委托人就是承運人申請人。
二、運費怎麽算?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路線或者通常的路線運輸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運輸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費用結算,但承運人不得無故增加運輸費用。
三、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麽?
(1)妥善包裝並正確提供和申報貨物;
(2)及時辦理相應的貨物運輸手續;
(三)特殊貨物應當事先與承運人達成協議;
(4)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
由此可見,托運人應對托運貨物進行妥善包裝,並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名稱、標誌、件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的正確性。托運人或其委托人可以向承運人申報貨物,所以托運人不壹定是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