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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拖欠房租,是否有權處理租客的東西?

拖欠房租的房東無權處理房客的東西。

租房者沒有權利不交房就收拾東西。房東可邀請租客所在單位或居委會督促其履行剩余期限的租金繳納義務。如果在發出催款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租金,房東可以根據租賃合同中的相關規定,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並有權收回房屋。

不付租金的租戶需要做以下事情:

1.如果出現惡意拖欠租金的情況,承租人可以根據合同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根據新規,住宅房屋承租人累計三個月不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十五日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2.承租人拖欠租金三個月的,必須履行提醒義務,承租人未支付滿15天後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3.關於損失,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閑置期間租賃房屋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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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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