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國外客戶未能支付貨款,雙方應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對方拒絕結賬,收集證據,訴至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欠款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已註明付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期間從註明付款日期之日起計算。未規定支付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發出債務的次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2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拖欠貨款的糾紛是什麽?
拖欠貨款是民事糾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借款人之間關於借款償還的糾紛,屬於財產關系產生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壹種,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解決。敗訴方起訴後拒不執行判決的,勝訴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敗訴方也可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