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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裁定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

更正的裁定必須等到判決生效,調解裁定不能更正。理由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無權對糾正後的裁定提出上訴,如果判決生效,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上訴權。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裁定更正屬於判決書中的筆誤,不應擴大適用範圍。民事訴訟法對發出更正裁定書的期限沒有限制。因此,判決送達後,只要有可以更正的法律事項,隨時可以發出更正後的裁定書,無需等待判決生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6條的規定,更正裁定適用於法律文書的錯別字、錯別字、訴訟費用的漏算等筆誤。調解書、裁定書也是法律文書,如果有可以更正的法律事項,也可以進行更正。筆者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更正裁定只是更正法律文書中的筆誤,是作為更正後的法律文書的附件而存在的,與更正後的法律文書密不可分。法律文書生效前不允許更正,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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