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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中標後進行分包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

項目的主體和關鍵工作是指在壹個整體項目中影響其主要功能或獨立發揮其功能的裝置、設備和構築物的主體結構及相關工作。

建設工程的承包商或者供應商應當依法將工程的非主體或者非關鍵性工作委托給第三人完成,並以自己的名義對招標人負責。對於壹些招標項目,尤其是壹些大型招標項目,投標人不可能獨自完成所有工作。中標後,投標人可以將部分工作委托給其他供應商或承包商。但工程的主體和關鍵工作必須由中標人自己完成,禁止分包給他人。這是為了體現這部法律的宗旨,保證招標效果。如果允許投標人將主體和關鍵工作分包給其他承包商,可能會發生投標人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不同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從而導致投標失敗的情況。實踐中很多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由於投標人將工程的主體和關鍵部分分包給其他承包商和供應商造成的。對於非主體、非關鍵項目,本法允許分包,但投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分包是國際工程承包中的壹種常見形式。分包企業通常規模較小,但在某些工程領域有明顯的專長。如壹些專業技術要求高或施工機械設備專用的工程總承包或總承包企業,壹般規模較大,綜合施工能力強,施工管理水平高。選擇合適的分包商有利於總承包商或主承包商將自身優勢與不同專業分包商的優勢結合起來,降低工程報價,提高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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