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主要部分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相似。根據等同原則,專利侵權成立。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
同壹性或相似性的鑒定:
(1)造型、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關鍵部位)相同;
(2)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主要部分)相同或者相似,次要部分不同;
(3)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關鍵部分)不相同或不相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由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二十三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屬於現有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沒有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文件中。
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