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農建設占用的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未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或者搬遷,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
無償收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為公眾利益使用土地的需要;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