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鞋類三包規定》第壹條:鞋類產品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為30天;價格超過100元(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自開具發票(含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商品。皮鞋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3個月,皮鞋、布鞋、漆皮皮鞋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1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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