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與第三方的其他人員發生糾紛和爭議,這個責任應該由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因此,無論外賣騎手在什麽樣的用人單位工作,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都應對外賣騎手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2)外賣騎手在送餐過程中,主要責任不是員工自身事故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如果員工在上下班時間發生交通事故,基本可以認定為壹種工傷。也就是說,如果外賣騎手是有人雇傭的,他與雇主形成了雇傭關系,那麽送餐的過程應該屬於外賣員在工作時間內自己在做工作,也就是說外賣騎手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的,所以可以認定為工傷。
(3)送外賣的騎手和訂餐的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外賣騎手、訂餐者和外賣騎手所在的雇主是三方關系。因此,如果外賣送餐員在送餐給訂餐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屬於主要責任不屬於員工本人的事故,那麽員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相應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