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代理是指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接受無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或本人的名義辦理進出口業務,委托人負責收取費用和利潤的對外貿易活動。
我國《對外貿易法》第13條規定,無對外貿易經營許可證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範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受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向委托方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等相關經營信息。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規定。外貿經營權是特許經營的壹種,壹些大型國有生產企業、民營企業和科研機構經過審批獲得了外貿經營權。但對於大多數中小型生產企業來說,仍然享受不到外貿經營權。正是因為有了法律,才出現了中國的外貿代理制。
外貿代理有兩種: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義洽談、簽訂合同,由委托人直接承擔對外貿易代理活動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對外貿易業務。間接代理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談判、簽訂合同,代表被代理人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對外貿易業務。